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2號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游茗任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103年度基簡字第1386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87號、102年度偵字第92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怡安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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