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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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202號上訴人即原告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桂枝 間因104年度基簡字第202號清償債務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4月22日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6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