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6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婷雅 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宇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柒萬玖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零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