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20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013號
原   告 日昇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5年10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係日昇大道社區公寓大廈之住戶,應依住戶規約規
定標準按月繳交管理費,詎被告自民國95年3月起至同年6月皆
未繳交管理費,現已不知去向,共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之
管理費未償還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管理經費收支辦法、催繳管理
費存證信函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本件因
被告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經本院裁定公示送達,於同年9月
13日登載於新聞紙,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於同年10月3
日發生效力,是本件原告利息請求之起算日為同年月4日。從而
,原告依公寓大廈規約之法律關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
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
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附錄: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由被告負擔
公示送達費用450元由被告負擔
合    計   1,450元由被告負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李玉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