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明笙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明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廖明笙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4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廖明笙業於民國103年7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6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