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 林少民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5日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自102年3月15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財產歸屬清單裡僅有1994年出廠之汽車一台(9512-A5),此有本院於102年6月6日所查詢之100年度、101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及債務人陳報之資產表在卷可查,因此,債務人財產有不敷費用之虞,故有同時終止之必要。綜上所述,足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又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