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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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3222號債權人 張泰昌 律師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