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3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巷8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債務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8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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