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告 楊福仁 即裕上企業行原告乙○○
共同送達被告合碩有限公司
巷3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台中市,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被告曾給付部分款項,故認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查,被告業已具狀抗辯兩造並無勞雇關係,且被告縱曾給付,亦不得認定兩造訂有債務履行地。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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