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永嘉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大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