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聲明第2、3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新臺幣玖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