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勞上字第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上字第38號上訴人 黃金珠 (即 潘乾興 之承受訴訟人)
潘桂君 (即潘乾興之承受訴訟人)
潘靖 (即潘乾興之承受訴訟人)
潘柔 (即潘乾興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洪振庭 律師 莊劍郎 律師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廖錦同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趙雪瑛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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