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768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童瓊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玖萬零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