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蔡麗雲 被告 夏家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0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2年6月21日以101年度易字第40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陳諾樺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