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 蔡柏臨 被告 蔡俊生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2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4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8,49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208.9㎡×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建物最新課稅現值551,200元)×1/4=2,948,49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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