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86號原告 劉馥慈 被告 許筱柔
阮建勝 上列被告等2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黃三友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