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武智
吳美霞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武智、吳美霞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在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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