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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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8號原告 李姵萱 被告 林暐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1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297 號(109.06.19)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338 號判決(109.06.3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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