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林○程
林○辰林○志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建平
魏筑瑩 共同送達代收人 沈明欣 律師被告立誠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被告 黃思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立程物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惟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誤將「立誠物流有限公司」記載為「立程物流有限公司」,然此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法條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予以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林思婷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