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9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944號

原告 洪崇惠

訴訟代理人 劉彩汝

被告 白玉琴李羿鋒 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羿鋒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羿鋒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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