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告 黃寶石 原告 陳建霖 原告 黃士豪 原告 劉智鈞 原告 卓武德 原告 柳俊逸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原告與被告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0,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99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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