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紀邦彥 被告 蔡紹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簡字第4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麗瑛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