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聲請人即債 方純霞 務人代理人 鄭鈞懋 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相對人即債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即債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對人即債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12號裁定於民國113年4月1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新光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務人已繳納等值案款保留保單,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