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08號上訴人 黃朝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慶陽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萬6,8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