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4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字第45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新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一0五年度審交易字第一0二九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新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坦承不諱,復因與告訴人 廖智峰 和解無望,遂於民國
105年11月2日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件被告終與告訴人移付調解成立,嗣告訴人於同年12月15日撤回告訴,即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