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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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668號債權人 張進源 上列債權人張進源因與債務人 陳義彰 即正新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進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正新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正本乙份。
二、茲台端請求給付金額為新台幣1,405,480元,惟所提支票明細表加總金額為新台幣1,165,580元,請具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幾何?請求權基礎事實為何?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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