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蔡孟承 訴訟代理人 楊玉菁 被告 王章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01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義忠
法官林于人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