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698號債權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債務人百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鳳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