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67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月琴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048、8049、8050、8051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1995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月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附表編號1、3、
6、9部分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編號2、4、5、7、8、14、15部分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表編號10、11、12、13部分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林月琴為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阿凱 」、「 小蔡 」等成年人所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組織犯罪部分,另案已判決確定)之「車手」。林月琴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真實身分不詳之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使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內後,再由林月琴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款項後,再依「阿凱」或「小蔡」之指示,輾轉將款項交給上游。並因而分得新臺幣(下同)2萬6220元之不法報酬(起訴書附表欄位之告訴人姓名、匯款時間、提領時間、詐得金額、提領金額之欄位有誤之部分,均予更正)。
二、案經 陳游綉香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楊植棉 、 魏晶華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林弈蒨 、 鄭又嘉 、 陳文鴻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吳威德 、 許淑娟 、 李雅萍 、 林鎔暄 、 蔡旻諺 、 何家妤 、 林宸 、 蕭郁 、 王漢欽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林月琴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院卷第294、305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陳游綉香、楊植棉、魏晶華、林弈蒨、鄭又嘉、陳文鴻、吳威德、許淑娟、李雅萍、林鎔暄、蔡旻諺、何家妤、林宸、蕭郁、王漢欽分別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789號卷,下稱偵11789卷,第35-36頁;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687號卷,下稱偵12687卷,第91-95、109-111頁;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30號卷,下稱偵11930卷,第78-80、123-127、141-144頁;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689號卷,下稱偵12689卷,第85-89、103-105、117-120、137-138、145-147、155-157、165-167、177-181、191-193頁),且有陳游綉香匯款之郵局匯款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被告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被告之車手提款明細一覽表暨取款影像擷圖; 林奕蒨 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溝垻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兆豐銀行、臺灣銀行之提款卡正面影本、被告之車手提款明細一覽表暨取款影像擷圖;楊植棉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鄭又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告之車手提款明細一覽表暨取款影像擷圖;陳文鴻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明細查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王國仲 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即附表編號6之人頭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出具之 林妤珊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即附表編號4之人頭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南投分行出具之 陳維祥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即附表編號2、5之人頭帳戶)、被告之車手提款明細一覽表、涉嫌詐欺案犯罪時地一覽表、 劉玉茹 之台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即附表編號3之人頭帳戶)、被告之取款影像擷圖;魏晶華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表、被告之車手提款明細一覽表、被告之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165熱點表、 黃鈺雯 之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即附表編號7、8之人頭帳戶)、 吳誌謙 之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即附表編號9之人頭帳戶)、 林儀玲 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即附表編號9之人頭帳戶)、 陳品岑 之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即附表編號10-13之人頭帳戶)、 陳南防 之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即附表編號14-15之人頭帳戶)、被告之車手取款影像擷圖、叫車資訊、報案資料; 吳德威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及提款卡;許淑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表、及提款卡;李雅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中銀行個人網路銀行之交易明細、匯款交易明細表;林鎔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表;蔡旻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表;何家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表; 林宸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表; 蕭郁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王漢欽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表、新竹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等在卷可查(偵11789卷第3
7、39、41-44、45-53、57-66頁;偵11930卷第49-73、75-7
7、83-86、89-107、109-112、116-121、129-135、137-140、147-152、145、181-191、193-201頁;偵12687卷第31、3
5、62-67、81-85、105-107、115-117、119-122頁;偵12689卷第29-31、33、35、37、39、41、45-51、57-65、53、83、91、93、95-99、101、107、109、111、115、121-127、129-130、135、139、141、143、149-151、144、153-154、159-161、163、171、173、183-189、195-201、213頁;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290卷第37-40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足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法律適用:
(一)核被告就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如附表編號1、2、3、4、5、7、8、9、14、15所示提領贓款所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實施,且侵害相同之告訴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二)又詐欺集團分工細緻,被告等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且無證據證明與撥打電話詐騙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成員間彼此相識,然依現今詐欺集團詐騙之犯罪型態及模式,其等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手法行騙,當為主觀上所已預見之範圍,其等復在如事實欄所示犯行之合同犯意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自難謂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就共同意思範圍內之全部行為負責,故被告、「阿凱」、「小蔡」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事實欄所示之行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5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99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起訴為同一事實,屬同一案件,自為本院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三、量刑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所生者為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侵害,使告訴人或被害人等所受損害數額甚鉅,更助長現今猖獗之詐騙歪風,所為不宜輕縱;手段、違反義務程度、犯後態度部分,被告於詐欺集團中擔任下游之提款車手角色,所為亦與一般車手輾轉收取贓款並提交上游之手法相同,除此外並無何等進一步之違法手段,且被告於犯後尚知坦承犯罪,此部分均不為被告不利考量;犯罪動機、目的、所受刺激部分,被告無非係基於不勞而獲錢財之心態始為本案犯罪,與一般從事車手行為人之普遍心態並無差異,亦不足認定受有何等不當之外在刺激始致犯罪,亦均不為被告不利考量;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品行部分,被告自承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學歷為國中畢業、之前職業為物流人員、須扶養母親及祖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未扣案之26220元(扣除手續費),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於犯罪既遂時經被告取得事實上支配權,而為屬於被告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起訴及移送併辦,由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附表:
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詐得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陳游綉香108年11月29日20時4分許致電告訴人陳游綉香,佯稱:係姪女 游婉筑 ,須要買基金,要借錢云云。108年12月9日13時57分許29萬9000元林月琴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108年12月9日15時30分許至15時3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9年)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西屯郵局)共29萬9000元(分2次提領)2楊植棉108年12月11日17時5分許假冒網路購物平台人員,因設定錯誤將導致每月固定扣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為解除固定扣款而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11日18時42分許至18時47分許4萬1324元人頭帳戶陳維祥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08年12月11日18時55分許至18時57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萊爾富 台中建興店共4萬1300元(分3次提領)108年12月11日19時3分許至19時7分許3萬4160元108年12月11日19時12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土地銀行烏日分行3萬4000元3魏晶華108年12月11日19時許假冒錢櫃KTV人員,告知告訴人若不解除VIP設定將導致每月固定扣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為解除固定扣款而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11日20時10分許至20時5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0時48分許)10萬7984元人頭帳戶劉玉茹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108年12月11日21時3分許至21時14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進步店、臺中市○區○○路○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金獅店共10萬7000元(分2次提領)4林弈蒨108年12月8日20時許假冒愛上新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佯稱系統錯誤造成重複扣款,需操作取消扣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8日21時10分許8萬1927元人頭帳戶林妤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08年12月8日21時14分許至21時44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3萬元(分2次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土地銀行烏日分行3萬元(分2次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2萬2000元(分2次提領)5鄭又嘉108年12月11日17時許假冒華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佯稱系統錯誤造成重複扣款,需操作取消扣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11日19時35分許至19時53分許4萬5036元(起訴書誤載為7萬5021元)人頭帳戶陳維祥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08年12月11日19時41分許至20時8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土地銀行烏日分行1萬5000元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2萬元(起訴書誤列手續費5元,應扣除)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9000元(起訴書誤列手續費5元,應扣除)6陳文鴻108年12月11日17時許假冒樂天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佯稱系統錯誤需操作取消扣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11日19時54分許至19時59分許12萬71元人頭帳戶王國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08年12月11日20時10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吉宏門市12萬元7吳威德108年12月7日18時許假冒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需操作取消扣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7日19時40分許至20時9分許8萬9955元人頭帳戶黃鈺雯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108年12月7日19時52分許至19時55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商業銀行清水分行5萬9600元(分3次提領,起訴書誤列手續費15元,應扣除)108年12月7日20時15分許至16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英荃店3萬元(分2次提領,起訴書誤列手續費10元,應扣除)8許淑娟108年12月7日19時許假冒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需操作取消扣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7日19時55分許至20時20分許4萬4357元人頭帳戶黃鈺雯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108年12月7日19時59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山店1萬3000元(起訴書誤列手續費5元,應扣除)108年12月7日20時23分至20時24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沙鹿分行3萬1300元(分2次提領,起訴書誤列手續費10元,應扣除)9李雅萍108年12月13日17時許假冒愛上新鮮食品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需操作取消扣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13日18時38分至19時7分許12萬9984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9985元)人頭帳戶 吳志謙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108年12月13日18時57分至19時22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沙鹿郵局13萬元(分3次提領,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108年12月13日18時17分許至19時10分許14萬9813元人頭帳戶林儀玲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08年12月13日18時24分許至19時10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4萬9800元(分3次提領)10林鎔暄108年12月13日17時7分許假冒愛上新鮮食品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需操作取消扣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13日17時39分許2萬3123元人頭帳戶陳品岑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08年12月13日18時4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2萬元(起訴書誤列手續費5元,應扣除)11蔡旻諺(起訴書誤載為 蔡旻彥 )108年12月13日17時11分許假冒東京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需操作取消扣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13日17時42分許2萬6099元人頭帳戶陳品岑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08年12月13日18時5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2萬元(起訴書誤列手續費5元,應扣除)12何家妤108年12月13日16時許假冒ABC-Mart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需操作取消扣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13日17時48分許1萬1312元人頭帳戶陳品岑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08年12月13日18時5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2萬元(起訴書誤列手續費5元,應扣除)13林宸108年12月13日18時40分許假冒愛上新鮮食品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需操作取消扣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13日18時57分許1萬7808元人頭帳戶陳品岑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08年12月13日19時1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沙鹿分行1萬8000元(起訴書誤列手續費5元,應扣除)14蕭郁108年12月11日19時許假冒熊媽媽買菜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需操作取消扣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13日17時35分許至18時23分許4萬5970元人頭帳戶陳南防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08年12月13日18時2分許至18時31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中縣中山店共4萬6000元(分3次提領,起訴書誤列手續費15元,應扣除)15王漢欽108年12月13日18時許假冒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需操作取消扣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13日18時35分許4萬6123元人頭帳戶陳南防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08年12月13日18時44分許至18時46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沙鹿郵局共4萬6000元(分3次提領,起訴書誤列手續費15元,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