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6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三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4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三德因故與告訴人 樊榮良 發生爭執,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19日18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承佑養生館,徒手拉扯告訴人之頭髮,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損傷、頭暈、頸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間成立和解,告訴人同意撤回告訴,以息訟爭,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洪振峰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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