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8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張智能 (即被繼承人 張蕓筠張慧如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合意管轄之約定並不及於繼承人;亦不應及於無人繼承之遺產管理人。
二、本件被告即被繼承人張蕓筠即張慧如之遺產管理人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號3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誤會。另原告所提之契約書,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惟該約定,依首揭最高法院裁定及說明,僅於原告與被繼承人張蕓筠即張慧如間有效,不及於本件被告,應併說明。
三、依職權及首開法條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王文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