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29號原告 許雅萍 被告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游阿昆人被告 鄭永銘
張光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已於107年3月19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至107年3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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