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50號抗告人即被告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盈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宇網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0日本院所為107年度訴字第145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