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2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字第2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簡字第21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OTHIHONGTIEN(中文姓名:武氏紅進)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處刑(
107年度調偵字第1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甲○○○○○(中文姓名:武氏紅進)原係 呂金融 配偶(其等於民國107年8月17日經法院和解離婚,並於同年月31日為離婚登記)。詎甲○○○○○竟基於通姦之犯意,接續於106年12月間某日及107年1月6日某時,在桃園市○○區○○街○號之漢宮大旅社內,與DUONGTRONGHOP(中文姓名: 楊重合 )為性交行為。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呂金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證人DU
ONGTRONGHOP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警員所出具之職務報告、蒐證光碟暨翻拍照片5張在卷可佐(光碟另置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845號卷證物袋內),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
(二)又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相姦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婚姻暨家庭之圓滿,是行為人於密接之時間內,縱為多次姦淫行為,亦應認係侵害配偶之同一婚姻暨家庭圓滿之法益,應論以接續行為予以評價已足。因此本案被告雖於106年12月間某日及107年1月6日某時,與DUONGTRONGHOP有如前述之通姦犯行,然被告通姦之對象相同,顯係基於同一目的,並基於一個行為決意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如予數罪併罰,容有過度處罰之疑,將之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較符刑罰公平原則,故本案被告之前開犯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犯上開2次通姦犯行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洽。
(三)爰審酌被告不知謹守男女分際,未尊重自身之婚姻而與DU
ONGTRONGHOP為通姦行為,破壞婚姻、家庭之和諧,並對告訴人造成傷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239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