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浩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106年度偵字第78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草創拾喜-喜孕天然漢方草本藥浴錠」玖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7802號為職權不起訴確定,扣案之「草創拾喜-喜孕天然漢方草本藥浴錠」9包為妨害衛生之物,為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反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或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780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憑。扣案之「草創拾喜-喜孕天然漢方草本藥浴錠」9包,均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生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見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均係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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