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少洋選任辯護人許凱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少洋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同案被告 黃添基 共攜自同案被告黃添基位在臺中市清水區住處旁貨櫃內取出之槍、彈及第一、二級毒品由臺中市行至彰化縣,再至苗栗縣又回臺中市四處尋找適合之藏匿地點。於112年10月21日13時45分許,行至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1段與寧夏東二街交岔路口時,經尾隨在後之員警 江明慧梁益芳潘又禎聶運文余庭郡 等人見同案被告黃添基獨自下車,隨即上前表明警察身分進行圍捕。在壓制黃添基後,被告蔡少洋為逃避非法持有非制式槍枝、子彈,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之罪責,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向前朝員警江明慧、梁益芳、潘又禎、聶運文、余庭郡,及阻擋在其前方之偵防車衝撞,並基於毀損之犯意,倒車推擠停在其後方告訴人 宋家萬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告訴人 張玉聲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數回,欲頂出空間供其駕車逃逸,致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保險桿毀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保險桿及引擎蓋毀損。員警余庭郡見狀為阻止蔡少洋逃逸及衝撞傷及他人,即持警槍朝蔡少洋所駕駛之上揭小客車右前輪射擊1發,員警江明慧、梁益芳、潘又禎、聶運文立即上前以警棍破窗將其拉出制伏。因認被告蔡少洋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蔡少洋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蔡少洋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蔡少洋與告訴人宋家萬、張玉聲間調解成立,告訴人宋家萬、張玉聲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被告蔡少洋被訴非法持有非制式槍枝、子彈、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及加重妨害公務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玉聰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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