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4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莊偉州 被告歐雅系統設計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林祐玄 被告 解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訴請求被告分別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48萬5,090元、17萬98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手續費,其中利息、違約金暨手續費,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19日,合計6萬4,527元(計算式詳參附表二),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2萬599元(計算式:348萬5,090元+17萬982元+6萬4,527元=372萬5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郭盈呈附表一:(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本金利息週年利率(%)違約金手續費169萬7,012元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3自113年4月28日起至113年10月27日止,按左列利率10%,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2278萬8,078元同上同上同上317萬0,982元自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7.53自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計付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2,194元合計365萬6,072元2,194元附表二:(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類別本金起算日終止日(即原告起訴前1日)計算基數週年利率(%)給付總額1利息69萬7,012元113年3月27日113年9月19日(177/365)31萬140.09元違約金113年4月28日113年9月19日(145/365)0.3830.69元2利息278萬8,078元113年3月27日113年9月19日(177/365)34萬560.81元違約金113年4月28日113年9月19日(145/365)0.33,322.78元3利息17萬0,982元113年3月26日113年9月19日(178/365)7.536,278.74元違約金1,200元113年4月21日113年9月19日1,200元4手續費2,194元2,194元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6萬4,5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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