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850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楊勝超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稱於106年8月9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請提出相關證據。
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應說明為何聲請人於106年8月9日始知悉被繼承人死亡。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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