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調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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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調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調字第139號聲請人 許勝嘉 (即原告)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賴滄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