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 劉達銓 相對人 林鴻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林鴻澤對聲請人負債700,000元,已屆104年1月23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南區│下橋子頭││337-55│建│54│全部│├─┼────┼────┼────┼───┼──────┼─┼───────┼───────┤│2│臺中市│南區│下橋子頭││337-47│建│541│29分之1│├─┼────┼────┼────┼───┼──────┼─┼───────┼───────┤│3│臺中市│南區│下橋子頭││337-48│建│150│49分之1│├─┼────┼────┼────┼───┼──────┼─┼───────┼───────┤│4│臺中市│南區│下橋子頭││337-50│建│38│49分之1│├─┼────┼────┼────┼───┼──────┼─┼───────┼───────┤│5│臺中市│南區│下橋子頭││337-65│建│18│49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21292│臺中市南區下橋│住房,自用儲藏室│第一層:38.01│陽台:35.48│全部││││子頭段337-55地│鋼筋混凝土造│第二層:37.73│雨遮:3.42│││││號│4層│第三層:35.62│││││├───────┤│第四層:17.61││││││臺中市南區高工││地下一層:21.41││││││南路132號││合計:150.38│││││││││││├─┴───┴───────┴─────────┴────────┴──────┴────┤│共有部分:下橋子頭段21302建號1402.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5(含停車位編號30││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