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上訴人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佳文 間因本院民國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30,800元〔計算式:(76,500+4,590)×12×10=9,730,8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6,1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