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 賀孝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王嘉蓉┌─────────────────────────────────┐│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賀孝潔│玉山商業銀│105年1月13日│152,210元│0000000│││││行雙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