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請人 陳宏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友娟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月4日簽立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本票予聲請人,嗣於民國108年1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系爭票據債務,設定100萬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經提示後,相對人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考)。倘債權未屆清償期,抵押權人即不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經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13年1月3日,有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及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實務見解,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其權利,法院亦僅得依抵押權之登記內容,為形式上之審查而為准駁拍賣抵押物之依據。是聲請人於其抵押債權未屆清償期前,即遽予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公館鄉│尖山││454-29││91│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338│同上土地│苗栗縣公│住家用、│第一層:48.61│平台:11.76│全部│││││尖山段45│館鄉仁安│加強磚造│第二層:60.37│││││││4-29地號│村2鄰仁││屋頂突出物:4.02││││││││安31之25││合計: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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