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9號
原告 林慶銘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兼上
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015元,因其中173,040元部分為相當於工資性質之原領工資補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此部分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依前揭規定僅應徵收626元(計算式:1,880×1/3=626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0,000元部分,並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應徵裁判費1,000元。準此,原告應繳納裁判費金額為1,626元(計算式:1,000元+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62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