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820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1820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20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唐慕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