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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