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乙○○
甲○○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等6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求判決發給被告丁○○、丙○○之房屋使用執照,該房屋係座落於何地號、建號為何,並提出該建物之登記謄本。
二、請求返還何地號土地予原告,並提出該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何。
四、按前揭房屋使用執照之行政規費、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現值乘以面積(即請求所有權登記之面積)之價額暨按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合併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