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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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5821號債權人 黃愷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彩梅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為「張彩梅」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喜悅萬怡有限公司不相符。)㈡確認附表支票發票人為張彩梅是否有誤?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0年11月4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㈣確認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鄭晉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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