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5號原告 張復春 被告台灣優良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於原告起訴時係在臺北市○○區○○街○○○號,此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6年12月15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063160978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同意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可資佐憑,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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