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8號原告 胡閔翔 被告 邱冠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施育傑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